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 本公司法人股转让的事宜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凤凰支行、广东省珠海市医药总公司、珠海市功业控 股有限公司、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四方所签协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9月17日作出(1998)珠法执字第117-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珠海市医药总 公司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丽珠集团)法人股10,915,691股及其 法定孳息以人民币2350万元的价格变更买受人为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 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3.57%,此次裁定后,珠海市医药总公司仍持有丽珠集团法 人股700,000股。
    本次股权变更后,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在原有所持丽珠集团法人股 11 , 463,548股基础上累计持股将达到22,379,239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7.31%, 珠 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由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及自然人刘淑清发起设立,其主 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咨询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刘淑清,刘淑清为丽珠集 团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股份总数不变。
    本次股权变更前6个月至今,本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数量 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所有法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1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38,917,518 12.72
2 珠海市丽士投资有限公司 22,379,239 7.31
3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6,059,428 1.98
4 广东省珠海市医药总公司 700,000 0.23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