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布的董事会公告中 曾就本公司境内法人股股权转让一事做出相关说明,即根据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集团总公司)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信) 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草签文本), 光大集团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内法人股 38 ,917,518股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按协议价格转让给浙江国信。同时根据珠海市桂 花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桂花职工互助会)与浙江国信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 桂 花职工互助会拟委托浙江国信投资本公司, 投资方式为收购光大集团总公司所持有 的本公司境内法人股38,917,518股。在委托期内,浙江国信受托持有该等股权,该等 股权产生的一切权益由桂花职工互助会享有。
    上述方式的股权转让工作因国家财政部未予批准,不能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