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审字[2006]第B-2007 号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依据《通知》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说明。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及检查有关书面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如下: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为2,401,510.56 元,其中:控股股东之子公司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占用贵公司资金为1,251,510.56 元(同时:应付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1,603,248.05 元)。贵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05 年度累计占用贵公司资金额为16,995,918.23 元,其中:控股股东之子公司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5 年度累计占用贵公司资金为8,332,124.45 元。我们认为: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上述证监会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我们进行审慎调查并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作出的职业判断。该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淑燕
    
中国注册会计师 凌运良    中国 ·北京 2006 年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