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于1995年5月22 日举 行。经珠海市公证处现场公证,符合本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经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批准公司关于1994年度工作报告和1995年工作安排;
    二、批准公司199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批准董事会1994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会1994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公司1994年度分红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元(含 税)。
    以上分红方案,待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批准向董事会授权处理事项的方案。
    
珠海经济特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