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执字第58号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川经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借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川执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持有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8,619,456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裁定书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办理冻结手续。本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