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文的规定,经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德地税直发[2002]116号文件批复,同意本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鉴于本公司2001年度已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因此该政策对本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