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披露该年利润为8014万元,经检查发现其中以多计资本 化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3415.17万元;1998年4月,经本公司申请,德 阳市财政局同意给予本公司1800万元的意向性支农补贴, 并出具了《关于给予金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农补贴的批复》(德市财工[1997]字第46号), 本公司根据该 文件将1800万元做入1997年财务决算。1998年12月,德阳市政府同意以100亩土地兑 现该补贴,德阳市国土局于12月31日签发土地使用证,本公司于1999年4 月取得土地 使用证。本公司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根据有关证券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本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吴世金、叶定邦、杨雪金、 陈谦益、林玉兴、宋建川等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上述问题发生后, 本公司以非常积极认真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规范自身行为、 纠正错误的整改措施,妥善解决了相关问题,并未造成其它不良影响。在此特向广大 投资者致歉。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表示:将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证券法》、《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学习,规范自身行为, 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努力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ОО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