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德阳市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总公司 ") 评估报告东评司评报字( 2001)第125号特别事项说明第3条中有关情况具体解释如下:
    1、“天然气总公司申报评估的房屋中有33幢共16326.88 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系天然气总公司各气站的生产用房,其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该公司,由于国 有企业体制原因造成天然气公司各部门责任不明确,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 “位于 广西北海的1套306.50平方米房屋之所有权人为黄满基,未办理过户手续; 位于广 西北海的2宗11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所有权人为黄满基和潘荫晃, 未办理过户 手续”,其土地属房屋所占用土地,其房屋属企业出资购买已在企业固定资产账面 值中反映,仅以个人名义办证,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过户。 天然气公司对此已作出申 明,其产权实属天然气总公司,故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2、申报评估的集气井及其占用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建筑物、输气管道、 输配气 站为天然气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原市中区)天然气公司之共有资产,天然气公司 占有60%的权益,我们是依据德阳市天然气总公司、德阳市中区天然气公司《关于 德阳市天然气开发办公室资产产权划分的协议》进行权属判断的。
    3、申报评估的车辆中有4辆汽车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查证,系债务单位 以汽车抵气款形成,并签订有关以物抵债协议,故判定其车辆产权属天然气总公司。
    4、申报评估的位于汕头的143.67平方米住宅,评估值以账面值列示。 由于国 有企业体制原因,企业人员流动较大,我们未能查阅到有关产权证明,只从会计记 录中对其账面价值的构成进行了调查,系92 年委托德阳市人民政府驻汕头办事处 购买,由于对此幢房屋,企业只提供了代购协议,未提供其他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因 此我们不对其价值发表意见,仅以账面值列示。
    
评估机构: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冰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付兰兰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王素琴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