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股东通知,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路集团”)国家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市国资公司”)分别与四川 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 以下简 称“西藏珠峰”)于近期初步达成了国家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德阳市国资公司 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份37024000股(占总股本的7.9%) 以及由此衍生的所 有权益转让给宏达集团;德阳市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份25468416 股(占总股本的5.44%)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西藏珠峰。股权转让价格经 协商暂定为1.27元/股。
    二、德阳市国资公司虽然与宏达集团、西藏珠峰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 确定了 股权转让价格(以2001年5月31日除权后每股净资产1.2475元为基础, 双方协商同意 每股转让价格为1.27元),但尚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对于金路集团国家股权转让的报批情况, 金路集团董事局将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