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22号]文批复,同意德阳市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400万股国家股红股。德阳市金路持股联合会 议依法受让400万股国家股红股。转让后,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川金 路国家股2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6%,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德阳市金路 持股联合会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37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 为本公司第二 大股东。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