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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4-02-14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什邡市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6楼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028-86129918

    联系人:梁天津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2月12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业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中涉及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已获得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尚须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公司/受让人       指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国资公司     指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金路集团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    本公司受让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
                          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24.0141万股国家股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签署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协
                          议》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注册资本:54250万元

    注册地址:四川省什邡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822800420

    设立日期:1998年10月13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机械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五金交电的销售,餐饮娱乐,汽车一类大修,矿山开发。※

    经营期限:自2003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625205367869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6楼

    邮编:610041

    二、本公司股东情况

    本公司股东为刘沧龙、刘海龙

    刘沧龙:男;居住地:四川省什邡市;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出资额40400万元,占注册资本74.47%。

    刘海龙:男;居住地:四川省什邡市;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出资额13850万元,占注册资本25.53%。

    三、本公司董事的情况介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沧龙     510625550217043    董事长  中国    四川什邡            无
刘海龙  510625194910170438  副董事长  中国    四川什邡            无
田源    110102195408313315  副董事长  中国      北京市            无
赵道全     510625520118005  副董事长  中国    四川什邡            无
杨骞    510625195511150039      总裁  中国    四川成都            无
陈典福     510622480624001      董事  中国    四川绵竹            无

    四、本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未持有金路集团的股份。

    二、转让股份数量、比例、性质等

    2004年2月3日,本公司与国资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金路集团8124.0141万股国家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4%,成为金路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转让尚需在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受让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3、转让标的:金路集团的13.34%股权,计8124.0141万股。

    4、转让价款:以2003年6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审计、评估后的金路集团每股净资产1.36元为定价依据,商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75元/股,本次转让总价款为14217.0245万元。

    5、支付方式:受让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4200万元,余款在本次股权转让获国资委批准之日起10日内支付。

    6、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2月3日。

    7、协议生效时间:协议自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也未买卖金路集团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情况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本报告书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有关文件。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2日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签署日期: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电话:(0838)2509581

    联系人:吴建和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 2月12 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中涉及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已获得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尚须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释义:

    国资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人:指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让人:指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国资公司向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金路集团13.34%股权之行为。

    标的:指国资公司向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金路集团13.34%的股权。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3.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5106001800209-8 1/1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20511945-1

    6.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主要经营范围:经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及其产权交易、投(融)资、证券以及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8.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字 51062205119451号

    9.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10.邮政编码:618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任职或兼职
                                        或地区居留权       情况
何绪辉 510602550301593 中国   四川德阳        否         董事长、总经理
段海东 510622530606001 中国   四川德阳        否                   董事
肖南彬 510602530823593 中国   四川德阳        否                   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国资公司是德阳市财政局100%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受托持有金路集团13.34%的股份,是金路集团的第二大股东,股权性质为国家股。

    公司于2004年2月3日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金路集团13.34%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不再持有金路集团的股份。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

    1.受让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方:国资公司

    3.转让标的:金路集团的13.34%股权,计8124.0141万股

    4.转让价款: 以2003年6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审计、评估后的金路集团每股净资产1.36元为定价依据,商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75元/股,本次转让总价款为14,217.0245万元。

    5.支付方式:受让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4,200万元,余款在本次股权转让获国资委批准之日起10日内支付。

    6.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2月3日

    7.协议生效时间: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未持有也没有买卖金路集团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转让没有附加条件和补充协议,也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市国资公司对金路集团没有未清偿的债务,也不存在相互担保行为。

    第六章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协议及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绪辉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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