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2月4日接到股东通知,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集团”)国家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曾于2001年7月10日发布公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份37024000股(占总股本的7.9%)以及由此衍生的权益转让给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份25468416股(占总股本的5.44%)以及由此衍生的权益转让给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因该转让协议尚未获国家国资委批准,经协议双方同意,已于2003年8月26日已终止了该协议(本公司于2004年2月4日收到该协议)。
    二、德阳市国资公司于2004年2月3日与宏达集团重新签订了国家股权转让协议;德阳市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金路集团国家股812401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4%)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宏达集团。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定为1.75元/股。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宏达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德阳市国资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份。
    四、本次转让尚须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快编制并披露《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ОО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