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德地税直发[2003]15号文件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文件的规定,经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德地税函[2003]1号),同意本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由此可能对本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