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公司与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于2002年11月15日完成过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我公司与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于2002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民事调解书称:
    ㈠、 第三人深圳市东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质押合同》及股份质押登记关系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有关“天歌科技”股份转让、托管、质押等相关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我公司承继;第三人在“天歌科技”股份转让过程中已支付被告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我公司支付被告的股份转让款。
    ㈡、 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歌科技”4500万股、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歌科技”833.25万股、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歌科技”298.32万股,属于我公司所有,应于2002年11月13日前将上述股权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在股份未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前,依据“股份转让合同”,,被告持有的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由我公司行使。
    二、 我公司与股份出让方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产权关联关系。
    三、我公司及关联法人、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转让期间以及本次股份转让前六个月内,均未持有和买卖天歌科技的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本次股份过户完成,我公司持有天歌科技法人股56,315,700股,占总股本的22.53%。
    
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