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2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成都天歌科技大厦914会议室召 开。中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军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 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本 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2年5月25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的《四川天歌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1年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做出于 2002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天歌科技大厦914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决定, 并向贵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九项议案均为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通过的决议,相关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01年12月27日、2002年4月16 日的《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经审核,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邹昌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其召集和召开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 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共6人(含5名股东代表)。均于2002年6月18 日即贵公 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股票,持有贵公司股份共计10143.5189万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额的40.57%。经审核, 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参加 本次会议的资格。
    经审核,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等。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1、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 审议公司 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审议200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6、审议关于增补张鹏先生 为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7、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8、审议关于募 集资金项目进展的议案;9、审议关于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的审议议案一致。
    除此之外,本次会议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投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监督,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上述九个审议议案均以超过与会 股东的有效表决权的75%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 司董事签名。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中 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军
    20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