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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01-08-16 打印

    经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于2001年9 月19日上午9∶30在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天歌科技大厦914会议室召开2001年临时股 东大会。

    一、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2001年9月8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3.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三、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四、股东登记

    1.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及股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截至时间:2001年9月19日上午9 ∶00;

    2.股东持持股证明、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 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进行股东登记。

    五、其它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代表费用自理;

    2.联系人及电话

    史笃应:028—5435719 13808042796 028—5445907(FAX)

    朱文生:028—5438873 13018285935 028—5445907(FAX)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天歌科技大厦913室

    邮编:610041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6日

    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01年 月 日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股东帐户卡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2001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件有效。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目前公司使用的《章程》是经九九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在一 年多的时间里,公司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自查、核实, 确认公司《章程》有些条款需要 重新规范、补充,现将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注:现《章程》指公司目前使用的《章 程》,股东可上网查询或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查询)

    一、因原发起人——南充羽绒制品厂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现第一大股东——湖北 正昌集团公司,故将现《章程》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5185212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64967760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5185212股,其 中发起人持有19967760股”;

    二、因不符合相关规定, 故将现《章程》第二十九条中的“公司法人股东若转 让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批准的转让, 本公 司有权不予承认,不办理过户登记”字句删掉;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在现《章程》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两 条款;

    第四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 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的有效证件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相应在将序号“第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别变更为“第四十六条” 至“第一百十三条”。

    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现《章程》第六十七条“董事、 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后增加以下内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提名,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提名,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在现《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后增加以下内 容“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六、将现《章程》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修改为“公司设董事和独立董事,均为自然人。独立董事资格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均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现《章程》第八十三条后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不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 事;

    3.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如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它董事代为 表决”

    八、将现《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如果需要,或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人数 为奇数;设董事长一名,如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 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九、在现《章程》第九十四条第(十)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和设立、发放中高层 管理人员激励基金事项”。

    十、在现《章程》第九十四条后增加以下内容:“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行使权力。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独立董事表决事 项,如与本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十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在现《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 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后增加以下内容“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十二、相应地, 将现《章程》中序号“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变 更为“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在现《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后增加以下 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十四、相应地,将现《章程》中序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变更为’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十五、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在现《章 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后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 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管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股东持股资料以及董事 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 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 规定作出决定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 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其它职责”。

    十六、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在现《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会 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后增加以下内容“保存期为十五年”。

    十七、在现《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以下内容:“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 司按董事会要求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基金, 其会计处理依财政部 有关规定”。

    十八、相应地, 将现《章程》序号“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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