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收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致四川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拍卖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春熙支行、中国银行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申请执行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工行与中行的案件情况见2005年10月21日、12月21日、2006年3月4日、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和2007年3月31日、4月25日、5月12日、6月5日、7月7日、7月9日《证券日报》,建七支行案件的有关情况见2005年6月23日、10月19日、2006年3月18日、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和2007年3月8日、3月14日、4月25日、6月29日、7月13日《证券日报》。因公司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已将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的数码同人港大楼A座、B座房地产委托蜀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后经申请人与公司一致推荐,法院研究决定,现委托四川省嘉诚拍卖公司对以上资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目前拍卖时间未定,公司将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因对拍卖结果无法判断,故不能确定对2007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