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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项目:公司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7-07-1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详细情况刊登于2005年6月23日、10月19日、2006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2007年3月8日、3月14日、4月25日《证券日报》。

    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青神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通知书[2007]眉执指字第5号、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07)青神法执字第183号执行通知书和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07)青神法执字第183号协商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通知书[2007]眉执指字第5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7)眉执字第35号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申请执行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为了更有利该案执行,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青神人民法院执行。

    2.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07)青神法执字第183号执行通知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我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7年7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眉执字第5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我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觉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3.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07)青神法执字第183号协商评估机构通知书

    因我公司未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拟对我公司位于双流县白家镇常乐村二、三组,双国用[2000]字第00665号、00666号,面积分别为13403.78平方米、36429.27平方米,共计49833.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位于上海市中山南路106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卢字[2003]第2003002596、2003002597、2003002598、2003002599、2003002601、2003002602、2003002603、2003002605、2003002615权证号,面积15098.65平方米抵押房产依法拍卖,现通知我公司在2007年7月25日前自行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协商不成,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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