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中国银行犍为支行诉四川蜀乐股份有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一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 年6 月26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执字第27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银行犍为支行于2006 年1 月诉四川蜀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943 万元,并诉华塑建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已经审理结束,法院判决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对1943 万元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关情况刊登于2006 年3 月4 日《中国证券报》、2006 年8 月24 日、10 月3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2007 年4 月25 日《证券日报》。因华塑建材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犍为支行已于2007年6 月19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受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华塑建材自收到通知书之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应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诉公司、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07 年6 月27 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眉执字第34 号、(2007)眉执字第35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诉公司、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法院已终审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详细情况刊登于2005 年6 月23 日、10 月19 日、2006 年3 月18 日、10 月31 日《中国证券报》和2007 年3 月8 日、3 月14 日、4 月25 日、5 月28 日《证券日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 号、1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建行七支行于2006 年12 月18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执字第5 号、4 号指定执行书将本案指定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已受理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应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7 年6 月27 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眉执字第36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终审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详细情况刊登于2005 年10 月21 日、12 月21 日《中国证券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于2007 年3 月17 日《中国证券报》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和2007 年5 月28 日《证券日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1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工行锦江支行于2007年4 月2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执字第20 号指定执行书将本案指定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已受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应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四、 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为成都青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借款520 万元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 年年6 月27 日收到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华塑建材为成都青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借款520 万元,有关情况刊登于2005 年6 月1 日《中国证券报》。农行都江堰市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华塑建材担保借款520 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华塑建材在龙泉驿区的房屋16965.78 平方米、土地74038.03 平方米,现成都青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处置变现后已不足以清偿农行都江堰市支行的债权,华塑建材应承担成都青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清偿的借款本金520 万元及其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限华塑建材在15 日内履行该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处置查封资产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予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