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情况刊登于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2007年3月29日《证券日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6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该借款,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公司自2007年5月23日股票停牌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自查尚未结束,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