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川执字第5号]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07)川执字第5号],现公告如下: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原审被告成都市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06年9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详细情况刊登于2005年6月23日、10月19日、2006年3月18日及2006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因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已于2006年1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受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公司于收到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如实填报现有财产状况。如拒不申报或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或隐藏、转移、毁损财产的,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目前正与建行进行和解谈判,对2007年度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