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成民初字第48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5年11月23日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确定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为12个月。23日和25日,本公司董事会和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人民币19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同时,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还同意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在贷款期间,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因贷款纠纷被其他银行诉讼。根据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订立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当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与其他第三方因类似合同产生诉讼或仲裁,则视为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基于已出现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诉讼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诉讼已于2006年8月24日公告的公司2006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
    因建材行业形势良好,为支持公司发展,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于2007年1月23日就上述案件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建材有限公司、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20元,减半收取50260元。由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