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近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3月1日,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犍为支行)
    第一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乐公司)
    第二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10月26日至200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蜀乐公司共签订了41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汇票总金额为3802万元。协议约定:被告蜀乐公司在原告行存入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被告蜀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存原告;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在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一次付清;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被告蜀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原告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入被告蜀乐公司的逾期贷款户,并计收罚息。以上承兑汇票担保方式均为:由被告华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蜀乐公司签发了承兑汇票,并已兑付,被告蜀乐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约足额支付票款,致使原告为被告蜀乐公司垫付票款共计1943.696389万元。
    原告认为华塑公司应当对以上蜀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