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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项目:公司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05-12-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12月19日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74号、第81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以本公司贷款本金6700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已于2005年10月19日、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进行披露)。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74号、8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被告:本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4月29日,4月30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贷款3000万元。

    为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了编号为2005年(国际保)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保证合同》,对以上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

    2003年10月28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国际)字第04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止。

    2004年2月20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0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20日至2005年2月19日止。两笔贷款共计3700万元,均已实际发放。2003年3月18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3年(国际)字第0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本公司以坐落于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的天歌科技大厦B座1-10楼抵押给工行,作为上述两笔贷款的担保,该抵押经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上述贷款已到期,但本公司未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本公司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三)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17日和10月21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本公司在[2005]川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行3000万元借款,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7525‰计算;罚息从实际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利率加收40%计算;复利从实际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7525‰计算;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12元;由本公司和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各承96006元。

    (2)本公司在[2005]川民初字第74号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工行3700万元借款本金,支付上述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违约条款计算);本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工行有权以其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的天歌科技大厦B座1-10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工行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12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本公司将处置部分资产以抵偿,可能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74号、第81号)。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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