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6月8日本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之议案,并经四川省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现将本公司1992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年度股利:1992年度股利为:每10股普通股派送2股红股(其中:当年红利派送1.6股,公积金转增资本送0.4股;另根据公司社会法人股本金实际到位时间均在1992年10月之后,未参加当年利润构成之营运的事实,除南羽厂法人股外,其余社会法人股不送红股)。
    截止日期:1993年7月16日(星期五),于该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之股份(含该日买进之股)可享有上述派发之股利。利东享有资格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各异地登记处记录资料为准。
    红股领取:凡享有分红派息资格且已办理天歌股票托管手续之股东,可于1993年7月19日后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红股,持有实物股票且已办理过户手续之股东,需持实物股票、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证券帐户卡)到四川省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办理领取红股手续。
    本次分红派息期间天歌股票不停牌。
    天歌股票除权交易日为1993年7月16日。
    
四川天歌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