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10月28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国际)字第04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止。2004年2月20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0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20日至2005年2月19日止。两笔贷款共计3700万元,均已实际发放。2003年3月18日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3年(国际)字第0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本公司以坐落于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的天歌科技大厦B座1-10楼抵押给工行,作为上述两笔贷款的担保,该抵押经登记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上述贷款已到期,但本公司未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工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有: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00万及到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判令原告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