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2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第一被告本公司在原告处办理了三笔借款业务,借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玖仟万元(9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9月30日,第一被告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03工流072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5.31%。同日,第二被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2003工流072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依据2003工流072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04年5月27日,第一被告本公司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2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4年5月27日至2005年5月20日;贷款利率为5.7525%。同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2004工流022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号房产为依据"2004工流022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2004年7月1日,第一被告本公司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25日;贷款利率为5.31%。同日,第三被告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签订了"(保)2004工流025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三被告为依据"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9000万元人民币。现2003工流072号和2004工流022号《借款合同》的7000万元贷款均已到期,本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其他被告也未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共计2000万元贷款虽未到期,但本公司该笔借款已拖欠利息。
    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确认原告对于本公司就前述债务中的5000万元本息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本公司的前述债务中的各2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另外,由于本公司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2号"《借款合同》的5000万元借款存在较大争议,建行直接将借款扣划,硬性让本公司履行有争议的违规担保责任(系重组前为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本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免除此部分还贷责任。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