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虚假,其中:
    1、2000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14万元。
    2、2001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42万元。
    3、2002年中期报告少披露亏损860.88万元。
    4、虚假披露1.57亿委托理财事项。
    天歌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具体包括:
    1、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2、隐瞒重大担保事项。
    (1)2001年9月6日,天歌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利用配股资金1亿元的定期存单为成都汇藏经贸有限公司9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对此,天歌科技未进行披露;
    (2)2001年9月20日,天歌科技为天族金网向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8000万元2年期贷款提供8000万元的存单质押,对此,天歌科技未进行披露;
    (3)2002年9月28日,天歌科技为天族金网向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7000万元半年期贷款提供8000万元的存单质押,对此,天歌科技未进行披露。
    3、隐瞒重大委托理财事项。
    天歌科技2000年11月与广东证券签订5000万元的《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自2000年11月29日起至2001年11月29日),天歌科技对此未予披露。
    天歌科技上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中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关于"重要事项"的规定。天歌科技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行为还违反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天歌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该条"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 对天歌科技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原董事长邹昌浩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原董事财务总监李长征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贺东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史笃应、原董事副总理李兴虎、钱舜尧、原董事副总经理韩本飞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董事李传文、江来富、李建生、覃城、屈波、彭跃平、杨建、倪进凯、刘壮成、王之钧、卢庚保、李旭东、冷海涛、李光浩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董事佘旭、干福熹分别给予警告。
    我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再次,向全体投资者郑重道歉!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