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与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中法经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南法权证字第13号债权凭证等生效法律文书而合法拥有的对华油东欧经贸进出口公司、新疆油田经贸企业集团、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董事局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