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03)鄂荆中民一初字第2号(内容详见2003年2月22日我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涉及诉讼纠纷的和解公告》)中规定:“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同人)承诺以其受让的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物业)的等值股权代武汉华中光电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公司7000万元债务,该股权价值应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如上述股权价值不足7000万元,则山东同人公司须以现金或以其他等值资产抵偿”。在其案件审理期间,张文胜女士(长安物业股东,享有长安物业股权25%)、傅亭昕先生(长安物业股东,享有长安物业股权75%)同意以其各自享有的长安物业15%和75%股权按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价值为山东同人履行该项义务提供担保。现该事宜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我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收到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民事裁定书(2003)鄂荆中法执字第1-1号,现将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将张文胜、傅亭昕在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15%和75%的股权转让给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评字[2003]第8007号评估报告:长安物业净资产帐面值2577.47万元,调整后值为3279.17万元,评估值为7797.89万元,评估增值4518.73万元,根据上述裁定我公司享有其中90%的股权。
    目前,上述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