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3年1月7日接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同人诉公司一案的(2003)潍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2003]潍中法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恢复程序合法有效,继续进行。同时公司接到湖北省荆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正昌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绵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2003)鄂荆中民一初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裁定中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公司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将会发生冲突,另根据前述公司恢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2)武侯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恢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性的确认,公司依法无法执行上述中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文书,公司依据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性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如期进行!对上述有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公司将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现将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解,我公司与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一案达成和解,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出具(2002)武侯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终止原定于2002年10月12日召开的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恢复原定于2002年11月24日召开的天歌科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我公司与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就2003年1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达成和解,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日出具了(2003)潍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03年1月9日恢复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及其召集程序、会议议题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提出异议。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5日出具了[2003]潍中法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被申请人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03年1月9日恢复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应于2003年1月9日按期召开;②申请人执行人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参与该股东大会的参与权、表决权等一切股东权利。
    3、因股权转让纠纷,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03年1月7日收到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出具的的民事裁定书[2003]鄂荆中民一初字第2-2号、第2-3号及[2003] 鄂荆中民一初字第2号通知书,裁定:中止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查封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法定代表人邹昌浩私章以及董事会文档和财务文档。
    特此公告。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