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深圳东润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2002)济历法民字第9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司法人股56,315,700股(占总股本的22.53%)及其红股与配股,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1月28日。我公司对2002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的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司法人股被冻结事宜,现在此更正,并予以澄清,同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我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的披露信息。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