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芜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 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要求本公司就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 1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 人民币155558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02年6月4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上诉状,本案将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