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建民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会)。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贵公司《章程》(简称法律、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2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了《四 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股东年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等事项。
    2002年5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了暂时 取消审议《关于与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2002年5月29日,依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四川省乐山市金海棠宾馆会 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 股东帐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 后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77220364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及股东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就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针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 通过。本次股东会按照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股东会上,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出了《关于 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并获得股东会表决通过。
    经查证,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贵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的股份4500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 经办律师认 为,该股东具备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提案的资格。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建民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