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01)澄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出让我公司所 持有的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8 .09%,每股作价1.15元。
    我公司出让上述4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以后仍持有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1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02%。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及买卖四 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流通股。我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四川东泰产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股东权利的事实。
    特此公告
    
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