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定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指派杨天均律师以贵公司常年法 律顾问的身份出席了贵公司于2001年5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 现 就本次会议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情况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出席董事情况
    贵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为11人,本次会议出席董事10人(其中王卫民董事、蔡 昌庆董事、李万洪董事因故未到会,分别授权委托楚健健董事、林伯奇董事、楚健 健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缺席会议的董事1人。
    二、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增发新股所募资金中的部分款项拟用于收购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10%的出资额。由于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系贵公司第一大股东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故江阴长江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与贵公司构成了关联关系,贵公司拟与其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事 项。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
    鉴于出席本次会议的楚健健、杨海亚、金波、张浩荣、蔡昌庆5 位董事均系芜 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派出或在该公司任职,属于与本项交易有关的关联方董事,故 在表决收购江阴长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10%的出资 额议案时,上述5 位董事(或其所代表的相关关联方董事的表决权)主动进行了回 避。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及表决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遵循了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关于回避制度的有关原 则,会议就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天均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