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贵公司”) 签订的聘用 律师合同,本所指派杨天均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规 范意见》)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了《四 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1年3 月 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年3月31日, 贵公司股东大会依会议延期通知如期举 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贵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办律师查阅了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 共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91,192,93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6.6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贵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各项普通决议议案均以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验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 效。
    特此见证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天均
    二00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