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签订的聘用律 师合同,本所指派杨天均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简称《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0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 召开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 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依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办律师审验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资料、签到簿及 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 共持有贵公 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245783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41.1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贵公司章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四、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股东记名逐项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在表决调整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时,针对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投 票统计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 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贵公司200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 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天均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