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2月8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东泰”、“本公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2月1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登门拜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的确认,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中增加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如下特别承诺条款:“在禁售期满后,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最低减持价格不低于4元/股。若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划入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所有。”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认为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反映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沟通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方案更体现了大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诚信姿态,同时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思路及全体股东的中长期利益。
    2、同意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以及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了如下意见: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
    2、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的承诺具有可行性。
    3、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之结论的修改。”
    四、补充法律意见
    山东君义达律师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调整事项即惠邦投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附件:
    1、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5、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