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2005)乐民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乐山商行”);
    2、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控股);
    3、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03 年12 月16 日签订了编号为2003 年借字第061 号的《借款合同》。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周转贷款789 万元;借款期限为12 个月(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四点四二五,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并按季结息;如逾期还款,按日计收千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编号为2003 质字第061 号的《权利质押合同》。依该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被告以其持有安徽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的1578 万股公司股份作为了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法完善了相关股份质押登记手续。2004 年4 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789 万元的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欠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付。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789 万元及未付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罚息自2005 年4 月30 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二、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对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设置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63000 元,由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有不利影响,但无法准确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公司将视该事项进展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6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