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2006)合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公司);
    2、第一被告: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公司);
    3、第二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控股);
    4、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7月13日,被告瑞森公司向安粮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从2005年8月起分期偿还安粮公司货款5,694,314.87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安粮公司有权要求瑞森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同日,东泰控股出具担保函一份,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6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一年,由于瑞森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安粮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合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粮公司货款5,694,314.87元,逾期付款利息120,776.42元(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1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
    (二)东泰控股对瑞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东泰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瑞森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9,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520元、其他诉讼费7,817元,合计77,422元,由瑞森公司和东泰控股负担(安粮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不退,由瑞森公司与东泰控股于判决日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安粮公司)。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2006)合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