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2005)湖执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湖州分行);
    2、被执行人: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公司);
    3、被执行人: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被执行人: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纸业);
    5、本案的基本情况:
    瑞森公司与工行湖州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2004年4月20日,2004年8月30日、2004年9月9日签订了短期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本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提供2600万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由于贷款到期后,瑞森公司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第一、二、三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86万元,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湖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瑞森公司下列房地产:
    (一)湖土国用(2002)字第13-11937号、13-11855号、13-10764号,湖土国用(2003)第13-11109号、13-11110号证项下面积18477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095589至0095593号、0100484号至0100486号、0104851号至0104858号房产证项下建筑面积为54054.62平方米的房产及无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9249.40平方米的房产。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有不利影响,但无法准确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数,公司将视该事项进展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湖执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