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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东泰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05-03-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上诉状,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提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做出最终判决,判定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胜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杭州分行)。

    2、第一被告: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公司)。3、第二被告: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3月28日,杭州分行与瑞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4063S101

    《综合授信协议》一份,约定授信额为2000万元。同时,杭州分行与瑞森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瑞森公司以其造纸生产线设备作为抵押物,对该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经过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兴分局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湖吴工商抵登字第200412号。同日,杭州分行与东泰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泰公司对瑞森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04年4月8日,杭州分行与瑞森公司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协议,当日,杭州分行按约开出八张汇票,共计40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10月8日,根据协议约定,瑞森公司应按汇票金额的50%提供保证金。汇票到期后,由于瑞森公司未交存票款,由杭州分行按约垫付汇票,垫付金额为2000万元。

    2004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电力供应紧张、公司产品原材料(煤、废纸等)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影响,公司生产未能达到预定产能,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因不服有关裁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于包括判决。于2004年12月16日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号判决如下:

    (一)、瑞森公司归还给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瑞森公司偿还付给杭州分行借款利息21万元(自2004年10月8日计算至2004年10月29日止),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瑞森公司赔偿给杭州分行10万元(律师费),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杭州分行在瑞森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时,对瑞森公司的抵押财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东泰控股对瑞森公司应支付给杭州分行的上列款项在瑞森纸业公司的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1570元,其他诉讼费60元,均有瑞森公司负担,东泰控股负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1号

    民事裁定书;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302号

    民事判决书。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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