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法人股转让协议,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176万法人股(每股面值1元),占乐山电力总股本的2.29%,转让给乙方( 每 股价格3.1元,共计545.6万元),转让后,甲方不再持有乐山电力法人股。
    附有关情况说明: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至今无乐山电力上市流通股份。
    2、此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无买卖乐山电力上市流通股份 行为。
    3、本公司拟转让的乐山电力法人股无质押或其他法律争议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