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2003年12月29日上午9:15在浙江省湖州市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4,095,8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史文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盐矿资产转让的议案》;
    同意票74,095,886股, 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纸业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票65,997,715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07%,反对票8,098,171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弃权票0股。
    (三)《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壹年,年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同意票65,997,715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07%,反对票8,098,171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分别见2003年11月5日、2003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登载公司信息的互联网http://cn-info.com.cn公司临时公告栏中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彭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