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本公司对本年度前次盐业资产重组的进度无法准确预测,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无法对本公司全年的盈利情况作出准确预测。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控股”或“本公司”、“公司“)拟以其对山东大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的债权8,338.81万元、山东明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山东中宸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明德环保”)的债权7,400万元,购买上海黄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黄河”)所持有的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纸业”)的7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经审计评估后的评估值21,435.29万元,差额5,696.47万元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自2002年4月改组以来,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对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进行了一系列的整合和重组,前后共完成四次资产重组。这四次重组依次为:2002年7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深圳协通电源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及对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3,314.28万元的债权与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水厂、电厂之间的资产置换,交易金额为5,772.97万元,现相关置换手续已完成;2002年8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大有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8,930.94万元,现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已完成,已收到人民币592.12万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到;2002年11月,本公司与山东中宸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持有的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价7,40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该股权转让材料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实施,由于付款期未到,款项未收到。2003年1月,公司将持有的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开发分公司及土地使用权等部分资产转让给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6,100万元,该项资产转让行为已经董事会批准,材料已上报中国证监会。
    鉴于本次拟购买的股权交易金额与前四次资产重组交易金额累计已超过本公司200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转让交易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上海黄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上海黄河2001年8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0万元,企业注册号:3101152003628,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资产委托管理,资本运营策划,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国内贸易(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上海黄河自成立以来,主要业务为资产的购置、重组等业务,现已拥有员工30多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8人。公司成立至今,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业务迅速发展,现已成功收购了两家大型企业。在资产委托管理方面,已先后为八家企业提供了资产委托管理服务。
    3、上海黄河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海黄河现有股东3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名 姓名 出资比例 1 黄河实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0% 2 东营市黄河工贸园有限公司 30% 3 张卫海 30%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海黄河与东泰控股无任何关联关系。
    4、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上海黄河未向本公司推荐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5、最近5年之内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上海黄河自成立之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交易标的
    根据本公司与上海黄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上海黄河所拥有瑞森纸业75%的股权,详细清单见评估报告书。
    1、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简介
    瑞森纸业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是一家经浙江省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注册号为:企合浙湖总字第001143,住所:湖州市小梅口,法定代表人:张德基,注册资本:叁佰陆拾壹万伍仟美元,经营范围:机纸板、纸板制造销售。
    瑞森纸业的股东分别为上海黄河(占75%的股权)和ROSEDALE INVESTMENTS TRADING LIMITED(BVI)(占25%的股权)。
    瑞森纸业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机制纸及纸板(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证或审批后经营),瑞森纸业的年生产能力为年产机制纸5万吨,主要产品为牛皮纸和石膏板纸。
    2、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瑞森纸业的主要产品为牛皮纸和石膏板纸,并拥有一条年产量5-7万吨的石膏板护面纸生产线,该生产线属于国际著名公司的先进技术设备,同时得到了世界相关石膏板生产厂商的大力支持,该生产线计划下半年先生产牛皮纸,2003年8月份开始生产石膏板纸,根据公司纸机的生产能力,2003年下半年预计实现牛皮纸产量12,000吨,石膏板护面纸10,000吨。
    石膏板护面纸作为特种纸板,各项性能指标要求高,生产难度大,国内许多特种厂生产企业无法生产,在生产技术上和生产工艺条件上存在着进入壁垒。据调查,目前国内仅有山东少数几家企业生产石膏板护面纸板,由于设备及技术原因,目前也仅能生产中、低档产品,大量的高档产品完全靠进口解决。
    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投产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的设计规模约为2.8亿m2。纸面石膏板的年销售量从1990年的980万m2增加到2001年的近1.4亿m2,增加了约13倍。而石膏板护面纸的产量是与石膏生产量完全正相关的。石膏板护面纸作为国内的高档纸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东泰控股实现本次股权收购后,将进一步密切与国外相关石膏板生产厂商的合作关系,利用其石膏板护面纸的生产技术,从事高档护面纸生产,实现产品完全替代进口,缓解高档石膏板护面纸的市场供给压力,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恒信审报字[2003]第3138号审计报告,截止2003年7月31日,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03年7月31日 负债情况(万元) 6184.4 总资产(万元) 34973.75 净资产(万元) 28789.3
    3、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本次交易有土地2宗,均位于湖州市白雀乡小梅口,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出让地,来源合法、产权清楚,土地证号分别为:湖土国用(2002)字第13-11937号和湖土国用(2002)字第13-11855号,评估基准日2003年5月31日,该土地的评估值为1,205.25万元。
    据湖房权证湖州市第0095589号和0095593号房产证记载,该宗地的地上建筑物已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分行。经查,该项抵押用于瑞森纸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瑞森纸业无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4、固定资产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固定资产为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汽车等,经评估后的评估值为30507.34万元。其中废纸车间和热电公司部分设备作价1000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支行。固定资产中有35112.24平米的房产,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与上海黄河于2003年8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交易双方同意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7月31日。根据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恒信审字[2003]第3138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2003年7月31日,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会计报表的总资产为34973.75万元,负债为6184.43万元,净资产为28789.34万元。
    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评字(2003)第8013号《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3年7月31日,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35120.38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6184.43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8935.95万元。经协商,双方确定75%的股权实际转让价款为21,435.29万元。
    2、支付方式
    东泰控股以对大有公司拥有的债权人民币8338.81万元,对明德环保拥有的债权人民币7400万元,共计人民币15738.81万元的两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以折抵部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738.81万元,股权转让款项的未付部分人民币5696.47万元作为上海黄河之债务,其付款时间及方式另行协商。
    上海黄河应在履行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即股权交付东泰控股,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东泰控股应在履行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债权交付上海黄河。
    3、交易涉及标的交付状态
    在本次资产转让合同签订时,上海黄河所拥有的股权权属不存在纠纷,东泰控股所拥有的债权也不存在纠纷。
    4、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公司与上海黄河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交易双方依法定程序分别获得各自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后生效。
    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安排
    1、土地租赁
    本次交易仅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土地租赁问题。
    2、购买纸业资产的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纸业资产的资金来源为东泰控股对大有公司和明德环保的债权,根据东泰控股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已经上述两家公司的认可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本次与黄河科技股权转让差价的付款时间及方式另行协商处理。
    五、本次纸业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海黄河与本公司不存在控制关系,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不会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通知》第四条要求的说明
    1、股票上市资格
    本次交易实施后,本公司仍将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主要表现为:
    (1)本次交易实施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动,总股本为24,910.17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4,431.35万股,占总股本的57.93 %;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本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等仍符合上市要求。
    (2)本公司能够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和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本公司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盈利2,546.06万元、2,668.50万元和1,796.79万元。
    (5)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股票上市条件。
    2、持续经营能力
    自2002年以来,本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产业、产品结构得以逐步调整,成功地摆脱了原有的单一的制盐主营局面。截止2002年12月31日,纸业资产的营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已达71.9%。
    通过本次交易,购入主业造纸类的优质资产,扩大纸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高档护面纸产品,突出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将使得公司纸制品的生产和经营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上述交易将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带来良好的影响。
    3、交易所涉及的产权关系及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黄河对瑞森纸业的股权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东泰控股对大有公司和明德环保的债权也不存在纠纷。
    4、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动因考虑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
    (1)本公司认为:通过兼并和收购,购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主业的盈利水平是提高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本次纸业资产重组,扩大了主营业务纸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增加了公司的盈利水平,使公司在未来能够为股东带来更大的价值。
    (2)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只有作大做强主业,逐步确立在行业内部的地位,才能保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次购入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主营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将为公司未来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本次纸业资产重组完成后,法人治理结构及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的情况说明
    经过本次资产重组,本公司仍将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上相互独立,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1、法人治理情况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的“三会”制度,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及决策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尽其职,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公司仍能保持现已形成的治理结构。
    2、与控股股东“三分开”及经营独立情况
    经过本次资产转让后,本公司将保持与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的人员独立情况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本公司工作、并在本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双重任职;本公司的劳动、人事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
    (2)本公司的财务独立情况
    本公司设立有完全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基本银行账户:工行乐山市市中区支行2306382109022107401;本公司依法独立纳税,税务登记证号511112206951100;本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受控股股东干预本公司的资金使用。
    (3)本公司的资产完整情况
    本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生产配套设施;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由本公司拥有;本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
    (4)本公司的机构独立情况
    本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内部机构包括:行政事务部、投资发展部、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和产品研发部。本公司与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5)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情况
    本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系统保持独立,控股股东除了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本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因此本次交易实施后,不会影响公司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及与控股股东三分开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八、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近两年来的关联交易,主要是由于本公司生产的纸制品所需原料如木浆、树脂和一些其他原材料仍需一些关联企业来提供,而生产出来的纸制品也需要通过一些关联企业来提供销货渠道。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公司在纸制品业务方面仍将与一些关联企业存在采购或销售方面的关联交易,其价格仍将按照公司与其他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或参考同类产品市场售价来确定,交易双方将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将来若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报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物为瑞森纸业的股权,交易双方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因而不涉及关联交易问题,股权收购后,瑞森纸业未来也不会带来潜在的关联交易情况。
    九、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及担保事项
    1、根据本公司200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关联方的主要款项均与瑞森纸业没有任何关联关系,除2002年报中所列的应收关联方款项外,未发现东泰控股其他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2、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在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但均已在年报中披露。
    瑞森纸业于2003年1月16日,以其27,259.77平方米房产及55,250.3万平米土地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分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还款期为2003年12月5日。
    除上述担保以外,瑞森纸业及本公司均不存在其他任何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十、负债结构
    根据东泰控股2002年度的年报,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东泰控股资产总额68,298.61万元,负债总额37,428.04万元,净资产总额30,467.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8%,负债结构基本合理。
    因本次交易属于东泰控股购买资产,只增加差价5,696.47万元的负债,不存在通过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和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一、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在本次交易发生前的12个月内,本公司共有四次资产重组行为,它们分别是:
    1、2002年7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深圳协通电源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及对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3,314.28万元的债权与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水厂、电厂之间的资产置换交易行为。此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根据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本次置换出具的国友大正评报字(2002)第017号《深圳协通电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1年12月31日,深圳协通电源有限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为6,146.72万元。据此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协通电源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价2,458.69万元。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对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314.28万元作价3,314.28万元。根据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次置换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02)第1012号《东方纸业水、电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1年12月31日,安徽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水厂、电厂的评估值为5,772.97万元。按照上述定价依据及评估报告,双方按1:1的比例进行等额置换,此次交易的价格为5,772.97万元。
    此次交易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资产置换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截止本报告日,本次置换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2、2002年8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大有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此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交易的定价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6月30日。根据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正信评报字(2002)第3030号《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2年6月30日,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4,793.53万元,总负债为2,035.05万元,净资产为12,758.48万元。据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70%的股权作价为8,930.94万元。
    此次交易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根据交易双方于2002年7月19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山东大有有限公司承诺在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一个月内支付10%的股权转让款,另外90%的股权转让款在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四个月内付清。
    截止本报告日,此次股权转让款已收到人民币592.12万元,其余款项8338.81万元未付。
    3、2002年11月,本公司将持有的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建材”)99%的股权转让给山东中宸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江阴建材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9月30日。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东洲资评报字〖02〗第C0620336号《关于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对外投资股权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2年9月30日,江阴建材总资产评估值为8,747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2,069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6,679万元。2002年11月19日,本公司与山东中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将本公司持有的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价为7,400万元。该转让材料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中国证监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批准,现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付款期未到,未收到款项。
    4、2003年1月8日,东泰控股与山东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双方同意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以盐矿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华评报字(2003)第006号《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值为5,935万元,双方确定实际转让价款为6,100万元,转让溢价约165万元。
    十二、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即使本次纸业资产重组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实施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瑞森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批准。
    2、虽然本次股权价格依据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由于该笔交易的实际生效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本年度内对东泰控股业绩的增长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3、本公司本次纸业资产重组未作盈利预测的说明
    在本年度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由于盐矿资产转让时债务剥离的数量和时间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将给本公司的整体业绩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本次纸业资产重组也无法准确编制盈利预测。况且本次纸业资产重组虽有新资产注入,但具体的注入时间尚未确定,编制盈利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本年度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尽管盐矿的资产被剥离后,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将会大量减少,并会对东泰控股的整体业绩带来正面影响,但由于在盐矿资产的剥离过程中,债务剥离的数量和时间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将给本公司的整体业绩预测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原因,本公司本次纸业资产的转让未编制盈利预测,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本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根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交易的主体合法,交易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和其他争议情况;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影响东泰控股的股票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也不损害东泰控股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由此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十四、备查文件
    1.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2.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恒信审报字[2003]第3138号《审计报告》;
    3.中审会计师有限公司中审评报字(2003)第8013号《资产评估报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