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就芜湖中行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02年6月5日董事会公告),申请执行人芜湖中行与被执行人东泰实业、东泰纸业已就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2002)皖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自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东泰实业向芜湖中行偿还贷款本金、审理费等费用共计1,240,138.00元;东泰实业1100万元的贷款由东泰纸业提供担保,经安徽省中行批准后,东泰实业在3年内归还。
    特此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