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及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和芜湖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因相关情况变化撤回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芜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而于2002年6月4日向该院提出的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