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海南永达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苏艳艳律师出席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上午九点半,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海口宝华 海景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2001年5月11日(星期五)上午 九点半在海口宝华海景酒店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及会议议程。参加会议的对象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止2001年4月27 日收市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告知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01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6,611.2026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3.99%。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律 师、公司邀请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关于章程修改的议案》;
    6.《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7.《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艳艳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