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海南永达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于2001年2月9日上午九点半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9 宝华海景酒店二楼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2001年2月9日(星期五) 在海口宝华海景酒店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为审议《关于武汉徐东 锦湖小区(未定名)的开发议案》和《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参加会议的对象为截 止2001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并告知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01年2月2 日在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7,995.0126万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47.65%。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公司邀请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了所公告的本次会议的《关于武汉徐东锦湖 小区(未定名)的开发议案》和《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意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艳艳
    2001年2月9日